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镇江医疗纠纷律师2022-10-13 08:38:51

导读:按照昆明市政协2022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昆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和《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市人大已将《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昆条例》”)修订立法项目纳入2022年度审议类项目2022年内必须完成修订工作。按照立法工作,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下面由镇江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及复印业、旧货业;
  (二)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公共场所:
  (一)歌舞厅、卡拉OK厅、电视录像室、电脑网站(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棋牌室、影剧院、水上游乐场和公园;
  (二)咖啡馆(厅)、茶室(座)、酒吧(屋)和设置桑拿、推拿、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三)游泳馆(池)、溜冰场(馆)、体育场(馆);
  (四)大型演唱会、演奏会、体育赛事、发售彩券、产品展示等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六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场所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
  (三)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五)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八条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除部门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治安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开办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办单位在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若有歇业、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店业;
(二)刻策、印刷业;
(三)旧货业;
(四)机动车修理、停存、旧机动车交易业;
(五)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同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审核、备案制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制止和举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六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经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申领《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条件。
开办机动车修理、停存、旧机动车交易业的单位和个人,不需申领《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但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注:本条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经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场所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
(三)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五)有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注:本条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八条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部门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治安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开办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治安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办单位在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前,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若有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办理《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和《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的变更手续。

声明:《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镇江医疗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镇江医疗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