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

玉溪医疗纠纷律师2023-01-26 05:01:45

导读: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以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士和高级律师为主要成员组成的高层次、高起点、高专业水准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杨霄律师中华全国律师。。下面由玉溪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道言律师事务所

有。普明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以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士和高级律师为主要成员组成的高层次、高起点、高专业水准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截止2023年7月25日,经查询,普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名单里是有谈道俊律师的,并且谈道俊律师的业务是公司里最高的一个,本人是非常优秀的。

欧洲旅游保险如何买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这是2004年4月的一天。“我们公司有一种内部储蓄型保险,利息按公司的红利分成。我跟你说了,你可别传出去啊。”陈欣敏故作神秘地对余丽说。
 “那回报高不高?”看着眼前这名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余丽疑惑地问。“你说呢?本来,这个险种只在公司内部卖,我看咱俩关系好,才偷偷告诉你的……”陈欣敏回答,言语中充满神秘。
  几天后,余丽交给陈欣敏6万元,用于购买“高回报”的保险。两个星期后,陈欣敏拿着一张存期三年的收款收据,找到余丽:“这是收据,你收好了。记住,千万不要声张,传出去我就搞不下去了。”
  同年9月,陈欣敏再次找到余丽:“我们公司在做活动,你再追加10万元,公司就可以安排你们一家去欧洲游玩。”“真的假的?”余丽有些不相信。“我骗你干什么?你赚的钱又不是我的。”陈欣敏似乎没好气地说。当月30日,经过多天的考虑后,余丽又交给陈欣敏10万元。对方则给了她一张10万元的存期三年的收款收据。
  果然,不久,陈欣敏便为余丽母子办好了出境游的手续。随后,在陈欣敏的安排下,余丽母子前往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欧洲等地旅游,共花费2.2万元。
  买保险还送欧洲游。游玩回来,余丽非常高兴,准备将这一“赚钱门道”和身边的人一起分享。她却没想到,一个精心布置的陷阱已悄然张开。
  拉同学朋友“下水”
  发现端倪已太晚
  2005年4月,尝到甜头的余丽,将同学董慧和朋友宋军介绍给了陈欣敏。当月28日和30日,在陈欣敏的劝说下,董慧和宋军分别交给陈欣敏2万元和5万元,办理了购买保险公司的高息存款业务。几天后,陈欣敏分别给两人存期一年、年息10%的2万元和5万元的收款收据。作为介绍人,余丽则收到了陈欣敏给她的1500元佣金。
  几个月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余丽得知,该保险公司并没有开设所谓的内部高息险种。她隐约感到有些不妙。当年10月27日,怀着忐忑的心情,余丽来到保险公司询问,结果被告知,她所持有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与公司印章不符。她连忙找到陈欣敏,要求更换正式收据,否则退款。而陈欣敏则拒绝更换收据,并表示只能按50%退款。
  余丽这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年11月7日,她再次前往保险公司,找到了部门经理。这时,陈欣敏见事情败露,主动向部门经理坦白了她以公司名义向余丽“借款”的过程。对此,部门经理责成陈欣敏尽快解决此事。随后,部门经理向上级公司汇报了此事。11月9日,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证实陈欣敏向他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系伪造,并向司法机关报案。
  11月11日,又过去了几天,事情还没有解决。余丽再次前往保险公司,并和该公司人员一起到检察机关报案。此时,陈欣敏打来电话,称准备于次日退还给余丽3万元。11月12日,陈欣敏如约前来退钱时,被守候在此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事后,陈欣敏退出赃款5.3万多元。
  虚构险种骗走23万元
  诈骗犯获刑10年
  2006年3月9日,陈欣敏因犯诈骗罪,被?口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陈欣敏采取虚构保险险种的方式,先后骗取余丽、董慧和宋军共计23万元,并向3人出具加盖伪造印章的假收款证明,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欣敏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向其所在单位交代其以单位名义向余丽借款16万元的事实,可视为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陈欣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赃款5.3万多元按比例发还给余丽、董慧和宋军,对陈欣敏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陈欣敏不服提起上诉。当年5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场保险诈骗案件尘埃落定。
  状告保险公司还钱
  法院:合同关系不成立
  陈欣敏虽然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董慧等人的大部分损失尚未挽回,董慧心中不服,她认为自己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对自己受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董慧向保险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自己投保费用2万元,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董慧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董慧称,陈欣敏是保险公司职员,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自己的信任,将2万元交给了她。事后,陈欣敏将钱私吞,并向她开具了相关票据。后经认定,陈欣敏开具的收据系伪造的公章。“陈欣敏代表的是保险公司,我交了钱,就应视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保险公司既然未履行合同,应该将钱退还于我。”
  保险公司辩称,陈欣敏所作所为构成诈骗罪,此案已经由?口区法院判决。陈欣敏系采取欺骗手法从董慧处骗得2万元,系陈欣敏个人行为,与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公司与董慧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收取相关费用,故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被告不负有向原告赔偿保险费的义务,遂驳回了董慧的诉讼请求。
  董慧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受骗人再次起诉
  诉讼再遭驳回
  二审判决后,董慧仍然不服。“难道我就白受损失了吗?”她再次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她改变了诉讼策略:将陈欣敏列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我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由此,她请求法院判决:陈欣敏承担赔偿原告2万元保险费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答辩称:董慧再次起诉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一事不再诉”的原则,原告属于滥用诉权行为。?口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明确阐明已追回赃款5万余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董慧不应该对该部分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董慧认为陈欣敏是保险公司的职员,保险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明显过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费损失的责任,是其行使诉权的行为。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并未向董慧收取相关费用,故不负有赔偿保险费的义务。
  陈欣敏系保险公司的职员,利用董慧对其信任,虚构险种和谎称有内部高息存款,骗取原告等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已受相应刑罚处罚,其犯罪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欣敏是购买伪造的印章,该伪造的印章不是保险公司的公章,其行为不属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同时,从董慧与陈欣敏之间的多次购买保险产品的交易过程分析,陈欣敏均未向董慧出具正式发票,故董慧应当对其行为尽到相应的注意,鉴于保险公司并无明显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据此驳回董慧的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有话大家说
  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张剑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当时公章是保险公司的,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此案中,一切手续都是假的,那么就属于纯粹的个人行为了,保险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现在部分赃款无法追回,就只能让其以罪抵钱,这种案件一般都是受骗人太过于信任对方。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保险法》,其中第131条和106条等都有相关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就和保险公司有了协议关系,但是此案中保单上的公章是业务员私刻的,而且此涉案人员所收取的款项超出了合同范围,属于欺骗投保人和被保人,犯保险诈骗罪,那么就应该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防止“保险诈骗”
  何先生(保险业从业人员):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务主要通过代理人进行销售,而代理人本身素质良莠不齐,导致购买保险被骗的事时有发生。为此,我建议大家在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查验代理人的相关证件,证明其真实身份;其次,在决定购买保险时,最好和该保险公司经营网点取得联系,特别是代理人推销高回报的险种时,更应慎重;最后,在购买保险后,要及时索要保单和相关收据、发票,最好与保险公司联系,以确保资金转入保险公司账户。
  因为保险产品的要素很多,合同条款复杂,险种也很多,因此,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仔细了解各险种的相关规定,仔细查阅合同条款内容,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了然于胸。

声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玉溪医疗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玉溪医疗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