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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医疗纠纷律师2023-02-07 0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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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赔偿

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一、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而致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建立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者过错而受损失,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利,其成为“赔偿请求权人”,并无争议。
      此外,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律师无偿法律服务的受援人,因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作为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二)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我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可见,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律师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当事人受有损失;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和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损失
三、律师执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执业律师自身存在违法执业或存在过错、过失
      律师正常执业,即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执业过程中既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已充分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因当事人的原因,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构成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有无过错?“最一般地说,这种责任要求一名律师在执行业务中符合职业道德”,即以一名普通律师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应具备的执业水准作为标准。
      (二)有客观存在的损失事实
      律师执业中的过错本身并不构成赔偿的理由,纵然律师存在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但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事实,也不能构成律师执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损害。损失事实主要是指委托人在财产方面的损失,既可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减损,也可表现为将要取得财产或利益的丧失。例如,由于律师的过失,致使当事人理应胜诉的案件被判败诉,理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未能被判获得或全部获得。当事人在要求赔偿时,要充分举证,证明律师执业过错致其遭受损失。
      (三)律师违法执业或其过错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损失,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律师违法执业或由于律师的过错行为与客观损失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是出于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与律师无关的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就不能构成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建立防范律师执业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机制
      (一)建立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的制度
      借鉴广东律师协会的做法,由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保险范围为律师在内地依法为当事人打官司或办理非诉讼业务时,因为疏忽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在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方面可以打消律师执业时对风险的畏惧,这就使得律师可以放手依照法律的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尽可能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各项法律决策。另一方面,这种保险也消除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后顾之忧,在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进行赔偿时不再过分担心。
      (二)建立律师事务所统一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每年从创收总额中拨付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以应付事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业务和财务风险。以上就是对律师执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的介绍,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

患者填写日志卡出现多处错误怎么处理

患者质疑医生写错病历内容导致理赔困难,医院则认为既往史等内容根据患者描述所写,不存在失误,建议走司法程序。近日,淄博市民通过齐鲁壹点情报站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市民热线(0533-3159009)反映该问题。
李先生在今年8月11日突发胃痛,到淄博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做了胃息肉切除手术,李先生痊愈出院后,在进行报销时他无意间发现,入院记录上填写的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信息均存在问题,和自己实际情况不符。
李先生向记者出具了一份病历,既往史写着“高血压10余年,间断服用降压药。“当时我一个人来到医院,胃痛得厉害没有仔细看入院记录就签了字,后来才发现这个情况,但我从没有高血压,当时医生问我是否患有高血压,我说我没有,我母亲有十几年的高血压。”李先生告诉记者,入院前全身检查中血压也正常。单位体检血压基本都在正常范围内,从未被诊断有高血压,也没吃过降压药,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记录。"李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在入院记录“体格检查”一栏中,血压显示125/89mmHg,在正常范围内,此外,李先生提供了一份17年所做的体检报告,血压也没有超出参考范围。
李先生曾向保险公司询问此类问题,根据合同规定,若病历中存在高血压病史,今后李先生凡是患有因高血压引发的相关病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除了既往史存在问题,李先生反映,入院记录中的个人史、家族史也有问题。“我只有一个弟弟,记录中却是‘一弟一妹’,个人史写到我饮酒两年,一天平均一斤,但我酒精过敏,而且我的工作是司机,怎么可能喝酒。”李先生告诉记者。
发现此事后,李先生找到了当时负责该病情的主治大夫和主任,被告知不能修改。李先生将此事向医务科反映,也是同样的回答。“病历上如果有高血压病史,今后我如果患有高血压疾病,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报销,那我购买的保险就白费了。”
针对李先生的疑问,11日下午,记者来到淄博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李政告诉记者,接到反映后,他向问询李先生病史的医生核实过,医生说是根据李先生的回答进行记录。
“既往病史这些问题,我们向患者求证后,如实记录在入院记录中。”李政告诉记者。对于入院记录上体检数据,李政表示,血压测量时可能患者吃过降压药,或者其他情况使血压正常,入院检查、体检等相关资料并不能完全证明没有高血压病史。
李政告诉记者,填写好入院记录后,医院让李先生本人核实后签字,签字后的病历具有一定法律效应,不能随意修改。他说李先生可以诉诸法律程序。
针对李先生对入院记录存在的疑义,记者致电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女士,徐女士认为,对于李先生的情况,建议先与医院协商,若协商不成,李先生可以提供有关资料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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