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南充医疗纠纷律师2022-09-05 07:25:30

导读: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下面由南充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

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有:1、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3、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南充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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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和对地方开放的驻军医疗单位。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故。
  《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第四条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致使诊疗护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二、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殊的检查治疗时,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第六条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医务人员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手续、制度,借故拖延、推诿,以致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擅自盲目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与手术人员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或损伤重要器官,遗留异物在体内,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护理不当发生严重褥疮、烫(烧)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产人员不认真进行产前检查和观察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药械供应人员不认直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无菌要求,造成严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医技人员在检查治疗中,丢失标本,错报、迟报结果,拍错片,配错血,污染血液,治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物,贴错标签,写错剂量和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予校正而照方发药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剂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投入临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医务人员滥用麻醉药品,违反操作规程错选麻醉药品、剂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医务人员不坚持医疗原则,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或滥用毒、剧、限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技术过失,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第九条 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事故登记报造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相当于一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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