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律师 指定律师日剧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2023-05-18 13:41:45

导读:法院可以帮忙找律师吗法律主观:不会指定的。一般来说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扒橘誉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下面由上海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指定律师 指定律师日剧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院可以帮忙找律师

法律主观:

不会指定的。一般来说只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扒橘誉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还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客观: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而且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司法机关代为指定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目的在于增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使之能与控诉方平等对抗。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于这些被告人受生理障碍或者年龄的限制,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春段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主要是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对死刑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于保证不错杀无辜,保护公民的正当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出3种辩护方式中,委托辩护较之其他2种方式伍巧,作用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指定律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瞎岩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迹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姿神袭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声明:《指定律师 指定律师日剧》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上海医疗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