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律师 石柱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

银川医疗纠纷律师2023-05-22 23:17:47

导读:蒙娜丽莎的微笑神秘之处达.芬奇油画1503--150677X53厘米现藏卢浮宫,是一幅享有盛誉的肖像画杰作,它代表达。芬奇的最高艺术成就,是达.芬奇几年(150。下面由银川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石柱律师 石柱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蒙娜丽莎的微笑神秘之处

达.芬奇 油画 1503--1506 77X53厘米 现藏卢浮宫,是一幅享有盛誉的肖 像画杰作,它代表达。芬奇的最高艺术 成就,是达.芬奇几年(1503--1506)为之 苦心经营的留世杰作。蒙娜丽莎是佛罗 伦萨商人F.del焦孔多之妻,当时年约24 岁。达.芬奇创作此画时,在艺术上可谓 孜孜以求,他把自己对人像典型的审美 理想全部倾注于此,画中人物坐姿优雅, 笑容微妙,背景山水幽深茫茫,可以说是 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他那奇特的烟雾状笔 法。而且,他力图使人物的丰富内心感情和美丽的外形达到巧妙的结合,他 对于人像面容中眼角唇边等表露感情的关键部位,也特别着重掌握精确与 含蓄的辩证关系,达到神韵之境,从而使蒙娜丽莎的微笑含义无穷,具有一 种神秘莫测的千古奇韵,那如梦似纪的妩媚微笑,则使观者如坠云雾,直叹 妙不可言;这种致于完美的生动人像实为人文主义关于人的崇高理想的光 辉的体现。
500年来,人们一直对《蒙娜丽莎》者脊神秘的微笑莫衷一是。不同的观者或在不同的时间去看,感受似乎都不同。有时觉得她笑得舒畅温柔,有时又显得严肃,有时像是略含哀伤,有时甚至显出讥嘲和揶揄。在一幅画中,光线的变化不能像在雕塑中产生那样大的差别。但在蒙娜丽莎的脸上,微暗的阴影时隐时现,为她的双眼与唇部披上了一层面纱。而人的笑容主要表现在眼角和嘴角上,达·芬奇却偏把这些部位画得若隐若现,没有明确的界线,因此才会有这令人捉摸不定的“神秘的微笑”。
哈佛大学神经科专家利文斯通博士说,蒙娜丽莎的微笑时隐时现,是与人体视觉系统有关,而不是因为画中人表情神秘莫测。利文斯通博士是视觉神经活动方面的权威,主要研究眼睛与大脑对不同对比和光暗的反应。利文斯通说:“笑容忽隐忽现,是由于观看者改变了眼睛位置。”她表示,人类的眼睛内有两个不同部分接收影像。中央部分(即视网膜上的浅窝)负责分辨颜色、细致印记。环绕浅窝的外围部分则留意黑白、动作和阴影。据利文斯通说,当人们看着一张脸时,眼睛多数集中注视对方的双眼。假如人们的中央视觉放在蒙娜丽莎的双眼,较不准确的外围视觉便会落在她的嘴巴上。由于外围视觉并不注重细微之处,无形中突出了颧骨部位的阴影。如此一来,笑容的弧度便显得更加大了。不过,当眼睛直视蒙娜丽莎的嘴巴,中央视觉便不会看到阴影。利文斯通说:“如果看着她的嘴巴,便永远无法捕捉她的笑容。”蒙娜丽莎的笑容若隐若现,源于人们的目光不断转移。利文斯通指出,若要临摹《蒙娜丽莎》,描绘口部时便要望着别处。
1993年,加拿大美术史家苏珊·吉鲁公布了一项令人震惊的研究成果。她说蒙娜丽莎那倾倒无数观赏者的口唇,是一个男子裸露的脊背。这一论断既新鲜又荒诞,然而论证是有力的。集画家、雕刻家、建筑师、工程师及科学家等多种才艺于一身的达·芬奇,可谓是个“怪杰”。他喜欢穿粉红色外套,在胡须上毫无顾忌地涂上五颜六色,还常称自己解剖过不下30具死尸。他还是个左撇子,习惯从右到左倒着书写,别人要借助镜子才能读出他写的东西。因此借助镜子亦不失首凯渗为欣赏者读画的一种方法。旋转90度后从镜中看蒙娜丽莎抿着的笑唇,恰好是一个背部线条分明的结实男性脊背以及左臂和肘部的一角;再说,表现人体美和呼唤人性的觉醒,既是大师的人生哲学,又是他的艺术观。
确实,在不同角度不同光线下欣赏这幅画,人们都会得到不同的感受。那微笑时而温文尔雅,时而安详严肃,时而略带哀伤,时而又有几分讽嘲与揶揄,神秘莫测的微笑显露出人物神秘莫测的心灵活动。
几百年来,“微笑”的新解层出不穷。诸如微笑不露皓齿是因原型虽典雅美丽却口齿不齐;原型因爱女夭折,忧郁寡欢,难掩凄楚之态;更有甚者,把蒙娜丽莎从贵妇宝座上推落下来,把原型贬为妓女,故而微笑中带着讥嘲和揶揄。
美国马里兰州的约瑟夫·鲍考夫斯基博士认为:“蒙娜丽莎压根就没笑。她的面部表情很典型地说明她想掩饰自己没长门牙。”
法国里昂的脑外科专家让·雅克·孔代特博士认为蒙娜丽莎刚得过一场中风,请看,她半个脸的肌肉是松弛的,脸歪着所以才显得微笑。
英国医生肯尼思·基友博士相信蒙娜丽莎怀孕了。他的根据是:她的脸上流孙汪露出满意的表情,皮肤鲜嫩,双手交叉着放在腹部。性学专家推测:蒙娜丽莎刚刚经历了性高潮,所以才表现出令世人倾倒的微笑。
还有一种近乎无稽之谈的说法:她的表情就像吃了苯氨基亚胺似的,显得很陶醉,这是吃完巧克力后人体内产生的一种欢愉激素。这种说法很少有人相信,因为当时还没有巧克力呢。
《蒙娜丽莎》真伪之谜
按照以往的说法,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收藏于巴黎的卢浮宫。但在收藏界却有一种说法称,挂在卢浮宫的不是《蒙娜丽莎》,真正的《蒙娜丽莎》是在伦敦一所公寓的墙上。
这间寓所和这幅作品的保管者普利策博士说,《蒙娜丽莎》完成后,作品就留在了丽莎·德·佐贡多家。后来,又有一个贵族请达·芬奇为他的情妇画一幅肖像,这个被称为“拉乔康达”(意为“微笑的人儿”)的女子,和蒙娜丽莎长得很像。于是,一时懒惰的达·芬奇把《蒙娜丽莎》的脸部换成拉乔康达。画作完成后,那个贵族抛弃了拉乔康达,因而没有买下这幅画。后来达·芬奇应弗朗西斯一世的邀请去法国,带去了这幅画。普利策说,使卢浮宫增添光辉的是拉乔康达的肖像画。《蒙娜丽莎》后来流落到英格兰,本世纪初被一家博物馆馆长、艺术鉴赏家威廉·布莱克买下,后来又为瑞士一财团收购,普利策便是其中的成员。
本世纪初,曾经有许多人大规模地复制、伪造艺术名作,有理由怀疑伦敦的那幅是赝品。但是,普利策博士对他的这幅画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他用显微摄影技术证实,伦敦这幅画上的指纹同达·芬奇其他作品上的指纹相同;根据记载,蒙娜丽莎比拉乔康多年轻19岁,被画时披着一条表示悼念的面纱,在两幅画中,只有伦敦那幅显示一个更显年轻的女人披着漂亮的面纱;另一个证据是,拉斐尔当年在达·芬奇作这幅画时曾经作过速写,速写中的蒙娜丽莎背后有两根圆柱,这两根圆柱出现在伦敦的肖像画里,而卢浮宫那幅的背景是山崖、小径、石桥、树丛与潺潺的流水。
几百年以来,不少收藏家各自声称他们藏有真正的《蒙娜丽莎》,数量竟达60幅之多。更有趣的是,美国缅因州伯特兰美术馆在1984年收到一幅《不微笑的蒙娜丽莎》,经测定,此画确实是当年达·芬奇的手笔,画中的人物除了不微笑以外,其余都酷似蒙娜丽莎本人。专家由此推测,这幅《不微笑的蒙娜丽莎》可能是作者同时画的一幅底稿。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目前卢浮宫内收藏的《蒙娜丽莎》是一幅赝品,其依据在于1911年发生的那起盗窃案。在那起盗窃案中,《蒙娜丽莎》失窃。两年后,它出现在意大利,但是画面上蒙娜丽莎身后两旁的廊柱已经被切掉了。几年后,《蒙娜丽莎》被归还卢浮宫。但许多专家都认为,这次失而复得只是一场烟幕,真正的《蒙娜丽莎》已经被一位富有的收藏家重金收购,挂在卢浮宫内的只是一件赝品而已。
《蒙娜丽莎》背景之谜
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卡罗·佩德雷蒂认为,蒙娜丽莎身后的背景是意大利中部阿雷佐市布里阿诺桥附近的景色。佩德雷蒂的证据是,达·芬奇出生在距阿雷佐约100公里的芬奇镇,并曾经在阿雷佐生活过,这一地区的原始景观与《蒙娜丽莎》的背景几乎完全一样,因此,达·芬奇很有可能采用这一地区的田园景色作为《蒙娜丽莎》的背景。当佩德雷蒂的这一观点在达·芬奇绘画国际研讨会上宣布后,许多美术史专家都对他的研究结果表示肯定。
《蒙娜丽莎》死因之谜
按照记载,丽莎·迪·格拉尔弟尼在46岁时抑郁而死,但一位日本心脏病专家说他发现蒙娜丽莎的左眼上有一块黄斑,这是胆固醇含量过高的征兆。这个日本心脏病专家说蒙娜丽莎应该死于心肌梗塞。
说不尽的蒙娜丽莎
蒙娜丽莎,这是一个永远探讨不完的问题。自问世至今,将近五百年,后人不知做过多少品评和揣测,留下越来越多的迷局。当今,世上有研究《蒙娜丽莎》的专著数百部,而有近百名学者将此画作为终身课题。时间的推移不会使疑团得到解决,只会随着研究的深入,将更多的疑惑留给后人。
人们过分地喜爱她。无止境地探讨她那难以觉察的、转瞬即逝然而亘古不变的微笑,那洞察一切而又包容一切的眼神,那端庄沉稳的姿态,高贵而朴素的装束,以及无懈可击的完美构图。人们惊叹:列奥纳多,惟有列奥纳多,上帝一样的智慧,才能采集那么多美的元素,将众多美好合为一个完美。于是,美、智慧、永恒,三位一体,极致的搭配,再无超越的可能。就这样,蒙娜丽莎带给人们无限美好的遐想,也给人们无限沉重的压力。人们既愿意栖身她的庇荫,吸取滋润的营养;又渴望走出她的阴影,呼吸自由的空气。多少年了,无数醉心绘事的人,都为这一重矛盾所困扰。
这是一个神话,它与达.芬奇无关,完全是后人制造的。神话像雪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滚动,无限膨胀,最终连神话的制造者也被吞没。如今,蒙娜丽莎坐在卢浮宫一处显要的位置,隔着厚厚的防弹玻璃,每天以我们熟知的、神秘而永恒的微笑迎候数以万计的来访者。这些朝圣般的观众心中装着各式疑问,他们渴望通过这一张温柔娴静的脸庞读出答案,然而离开时却将更多的问题带走。问题是五花八门,许多与蒙娜丽莎并无关系。有人会问:蒙娜丽莎究竟是画中人的名字,还是微笑的别称?画中人究竟是银行家乔.贡多的妻子,还是伊萨贝尔王妃?此画确有真人模特,还是凭想象画成?画中人物没有眉毛,这是当年佛罗伦萨的审美时尚,还是像某人所说,其人正在怀孕,是妊娠反应?画中人是否刚经历流产的伤痛,所穿衣裳是丧服?蒙娜丽莎那令人迷惑的表情真的是微笑吗?难道不是面部麻痹症造成?蒙娜丽莎到底是男是女?其原型是否就是达.芬奇本人?问题越问越离奇,距离画本身越来越遥远,不仅无助于解读该画,反而将人不断引向迷途。
其实,有些问题已经构成了对《蒙娜丽莎》的亵渎,只是提问者尚未觉察。蒙娜丽莎是男是女,这还用得着问吗?任何一个对性别有感知的人都不该对此产生疑问,可是有人偏要提出如此荒唐的问题。有人说蒙娜丽莎给人的感觉是中性的,至少她(他)不会给人产生性的诱惑。试问,难道惟有性感才能构成女性美吗?如此,一幅肖像画与一幅色情照片又有多大区别?无疑,蒙娜丽莎是美的,她的美充分体现在人性美上,而不局限于女性特征;或者说,她的美已经超越了性别阻隔,但这并不等于连性别都分辩不出。对于显而易见的事实还要发出荒唐的疑问,若不是别有用心也是无聊之极了。面对一幅分明令人愉悦的肖像却偏要说甚么面部麻痹症,这简直令人愤慨。蒙娜丽莎表情是僵化的吗?瞬间的表情被定格就说成僵化,那真是荒唐透顶。微笑是难以描述的,专注中不自觉的微笑,友善的微笑,欣慰的微笑,或是略带嘲讽的微笑,那是每个人不同情绪下的感受,但笑意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感到蒙娜丽莎的微笑是常人难以企及的,因而断定此画不是以真人为模特,而是完全凭想象画成,这种论断也纯属多余。人们惊叹达.芬奇卓越的绘画技巧:画中人由面部五官到双手,再到身体的其他部分,包括衣着穿戴,每一处都那么真实可感,几乎伸手可及,这是凭空想象无法完成的。倘若没有真实人物作参照,达.芬奇纵然有天大的才气也不可能画得如此生动细腻。有人要问,画中人的眼神、她的笑意是那么遥远和不辩深意,那是其人所独有的吗?为什么今人就摹仿不出?其实这样的问题很好解答。每一个了解绘画的人都懂得,肖像画并不等同于人物原型。一幅好的肖像画首先要体现作者与表现对象间的互动;画家将自己的智慧、情感、人生理念、精神渴求等等都融铸进了画中人物,这样观众从画面上读到的肯定比真实人物要丰富的多。我们了解了达.芬奇的生平,认识了他在诸多领域的非凡造诣之后,上述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既如此,那么画中人究竟是谁的妻子、叫什么名字就不重要了,她是达.芬奇全部艺术才情的汇聚,也是他理想人格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不是任何人的妻子,她是一个超乎常规限定的完美人性。我们可以理解蒙娜丽莎为达.芬奇的精神肖像,但要说是以他本人为模特就显得太庸俗化了。有人通过电脑技术将达.芬奇的自画像与蒙娜丽莎作以对照,发现两者的基本结构惊人地相似,于是断定该画是以他本人为模特。其实这是吹毛求疵。相似不等于吻合,当然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正如画中人与真实人物也非完全相同;然而不同的人总有相似之处,并且相似性是主要的,差异却是微小的;更何况每一个画家描绘他人时总会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形象带进画面,因为画家对自己最熟悉;这点想来达.芬奇也不会例外。说到这些,其余的问题也就无须解释了。如果我们多读一些画,多接触一些画家,那么不着边际的问题就不会提出来了。
驳斥了上述一些问题,不是说围绕《蒙娜丽莎》的研究都是无意义。作为世界美术史上最具知名度的一件作品,必然会有无尽的问题为后人探讨。对于《蒙娜丽莎》人们过分熟悉,很难再产生新鲜感;然而醉心于此画的人,却是每看必有新得,各中奥妙怕是只可意会了。《蒙娜丽莎》不但是卢浮宫的镇馆之宝,简直是法国人的骄傲。当年《蒙娜丽莎》曾经失窃,千万人为之痛不欲生,政府则把当日定为“国难日”;而当它失而复得时,则举国欢腾,其盛况不啻于国家重获新生。法国人莫非忘记了,《蒙娜丽莎》本不该属于他们。在蒙娜丽莎的故乡意大利,拥有无法估量的艺术宝藏;却不曾拥有《蒙娜丽莎》,不能不说是巨大遗憾。这是世界上拥有最多发烧友的一幅画,不要说艺术界,单就政界要员对她的迷恋就令人诧异:大名鼎鼎的戴高乐总统每当心绪烦躁时,必驱车前往卢浮宫欣赏《蒙娜丽莎》,出来后便满面春风,原先的烦恼荡然无存;而蓬皮杜总统则公开承认无法克制对《蒙娜丽莎》的心驰神往之情。世纪伟人邱吉尔可谓是曾经沧海了,可他晚年有幸亲抚《蒙娜丽莎》时,竟无法控制颤抖的手指;铁娘子撒切尔夫人亦对《蒙娜丽莎》情有独钟,无缘享有真迹,就收藏了4幅赝品。看到这些事实,我们会产生疑问:一幅不大的肖像画为何竟有如此巨大的魅力或是震慑力,难道不是有一种神秘的无形力量在驱动么?
有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我们先从《蒙娜丽莎》自身来认识。举世公认的真迹现藏卢浮宫,那是流传有序的。当年达.芬奇迁居法国,身边就带着这幅画;达.芬奇死后,《蒙娜丽莎》即为法国王室所拥有;卢浮宫建成后,此画就被永久收藏。然而,人们不解,现今看到的《蒙娜丽莎》与当初描述的不尽相同。莫非已经过他人做手脚了?的确,我们今天看到的画与当年达.芬奇初画的已经有了不小的差距。据说,当年拿破仑得到《蒙娜丽莎》,为了将它装进现成的镜框,裁去了画面左右各三厘米;原先的画上两侧有石柱,现在看不到了,只能看见一点柱础。按说拿破仑给此画造成了极大破坏,可我们今天却不会这么认为。在今人看来,《蒙娜丽莎》的构图是完美无缺的,人物身后的风景拓展了画面空间,又很好地烘托了人物内心世界,人物形象也极为突出;相反,两侧增加了立柱反倒觉得构图沉闷,视野欠开阔,人物形象也失去了单纯。拿破仑戎马一生,未曾对艺术有过特殊的关注,却在美术史上留下了显著的一笔,真是不可思议。看来神圣也不见得是不可动摇的。
我们现在看到的《蒙娜丽莎》是棕褐色调,略带些青绿色相,色彩简洁而沉静,朴素而凝重。我们以为画向来如此,其实不然。据达.芬奇同时代人对此画的描述,当时的画是色彩鲜艳,调子明快的,什么时候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呢?当年法王得到了《蒙娜丽莎》,为了更好地保护它,在表面涂了过多的光油;历经数百年光阴,光油变成了暗褐色,像我们目前看到的色彩;画表面已经开裂,形成了蛛网般的细密纹理。保存状况不佳,那是令人惋惜的;然而,我们宁愿承认当今的《蒙娜丽莎》。单纯浑厚的色调与人物沉静内敛的精神气质相得益彰;深暗的衣饰、迷蒙的背景将人物脸庞及双手衬托得响亮动人;而均匀的裂纹则给人物增添了神秘气息,让我们欣赏她时带上更多的崇敬与神往。有人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除去表面油垢,恢复原先明丽的色彩;只是担心技术不过关,怕损伤画面。其实,倘若真的修复了,我们反倒会觉得陌生以至难以接受。
临摹名画是一种喜爱的表现,《蒙娜丽莎》就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临本。且不说今人的临摹,仅在达.芬奇时代就有好几个版本的《蒙娜丽莎》,那多半是达.芬奇的学生或助手临的。有几幅技巧拙劣,放在原作跟前不堪入目,不过其中也不乏佳作。在美国新泽西州也有一幅《蒙娜丽莎》,和卢浮宫的原作极为相似,只是构图略大一些,露出左右两侧的石柱(原作构图本来如此)。画上的蒙娜丽莎秀丽、清纯,更具人间气息。专门研究《蒙娜丽莎》的学者雷特认为这幅也是达.芬奇所作,而且是最初作品,该作表现出了人物的青春魅力;而收藏于卢浮宫那幅大约作于1513年。达.芬奇到了晚年技艺愈加炉火纯青,但多年过去,蒙娜丽莎已不再年轻,而多了些许成熟与深沉。这种说法颇耐人寻味,但毕竟只是推测,难以得到证实。多数人对此持否定意见,反对者认为:达.芬奇一生中创作的绘画屈指可数,他从未重复过自己的作品。不过,这种论断也缺乏说服力,达.芬奇本人就曾经画过两幅同样的《岩间圣母》。既如此,那么他留下两幅《蒙娜丽莎》也非绝对不可能。据称达.芬奇画《蒙娜丽莎》前后耗费了四年时间或更久,那他在这其间画过一幅或多幅变体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真伪鉴定会有专人去考据,而我们将新泽西州的《蒙娜丽莎》与卢浮宫的原作放在一起欣赏是别有趣味的。两幅画看去几乎一模一样,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两者风格截然不同。新泽西的蒙娜丽莎看去更活泼些,娴静温柔中透出靓丽与清新;人物动态是平静自然的,毫无刻意临摹的那种拘谨与呆板;背景色彩反差较大,不似原作那般含蓄沉稳,却与该画的气氛极为协调。无疑,这是一幅佳作,但与原作相比就显得单薄了。当我们面对《蒙娜丽莎》原作时,不会有惊艳之感;那不是一位绝代佳人,似乎也不大年轻。
驳斥了上述一些问题,不是说围绕《蒙娜丽莎》的研究都是无意义。作为世界美术史上最具知名度的一件作品,必然会有无尽的问题为后人探讨。对于《蒙娜丽莎》人们过分熟悉,很难再产生新鲜感;然而醉心于此画的人,却是每看必有新得,各中奥妙怕是只可意会了。《蒙娜丽莎》不但是卢浮宫的镇馆之宝,简直是法国人的骄傲。当年《蒙娜丽莎》曾经失窃,千万人为之痛不欲生,政府则把当日定为“国难日”;而当它失而复得时,则举国欢腾,其盛况不啻于国家重获新生。法国人莫非忘记了,《蒙娜丽莎》本不该属于他们。在蒙娜丽莎的故乡意大利,拥有无法估量的艺术宝藏;却不曾拥有《蒙娜丽莎》,不能不说是巨大遗憾。这是世界上拥有最多发烧友的一幅画,不要说艺术界,单就政界要员对她的迷恋就令人诧异:大名鼎鼎的戴高乐总统每当心绪烦躁时,必驱车前往卢浮宫欣赏《蒙娜丽莎》,出来后便满面春风,原先的烦恼荡然无存;而蓬皮杜总统则公开承认无法克制对《蒙娜丽莎》的心驰神往之情。世纪伟人邱吉尔可谓是曾经沧海了,可他晚年有幸亲抚《蒙娜丽莎》时,竟无法控制颤抖的手指;铁娘子撒切尔夫人亦对《蒙娜丽莎》情有独钟,无缘享有真迹,就收藏了4幅赝品。看到这些事实,我们会产生疑问:一幅不大的肖像画为何竟有如此巨大的魅力或是震慑力,难道不是有一种神秘的无形力量在驱动么?
有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我们先从《蒙娜丽莎》自身来认识。举世公认的真迹现藏卢浮宫,那是流传有序的。当年达.芬奇迁居法国,身边就带着这幅画;达.芬奇死后,《蒙娜丽莎》即为法国王室所拥有;卢浮宫建成后,此画就被永久收藏。然而,人们不解,现今看到的《蒙娜丽莎》与当初描述的不尽相同。莫非已经过他人做手脚了?的确,我们今天看到的画与当年达.芬奇初画的已经有了不小的差距。据说,当年拿破仑得到《蒙娜丽莎》,为了将它装进现成的镜框,裁去了画面左右各三厘米;原先的画上两侧有石柱,现在看不到了,只能看见一点柱础。按说拿破仑给此画造成了极大破坏,可我们今天却不会这么认为。在今人看来,《蒙娜丽莎》的构图是完美无缺的,人物身后的风景拓展了画面空间,又很好地烘托了人物内心世界,人物形象也极为突出;相反,两侧增加了立柱反倒觉得构图沉闷,视野欠开阔,人物形象也失去了单纯。拿破仑戎马一生,未曾对艺术有过特殊的关注,却在美术史上留下了显著的一笔,真是不可思议。看来神圣也不见得是不可动摇的。
我们现在看到的《蒙娜丽莎》是棕褐色调,略带些青绿色相,色彩简洁而沉静,朴素而凝重。我们以为画向来如此,其实不然。据达.芬奇同时代人对此画的描述,当时的画是色彩鲜艳,调子明快的,什么时候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呢?当年法王得到了《蒙娜丽莎》,为了更好地保护它,在表面涂了过多的光油;历经数百年光阴,光油变成了暗褐色,像我们目前看到的色彩;画表面已经开裂,形成了蛛网般的细密纹理。保存状况不佳,那是令人惋惜的;然而,我们宁愿承认当今的《蒙娜丽莎》。单纯浑厚的色调与人物沉静内敛的精神气质相得益彰;深暗的衣饰、迷蒙的背景将人物脸庞及双手衬托得响亮动人;而均匀的裂纹则给人物增添了神秘气息,让我们欣赏她时带上更多的崇敬与神往。有人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除去表面油垢,恢复原先明丽的色彩;只是担心技术不过关,怕损伤画面。其实,倘若真的修复了,我们反倒会觉得陌生以至难以接受。
但是,我们会长久端详着画面,不忍转移视线。我们首先会被那绝妙的光影效果所折服,层层退晕呈现出丰富的空间以及逼真的质感,无界线的形体转折及色彩变化,比同时代人领先了几个世纪。真正让人惊叹的还不是技巧,那时隐时现的神秘微笑才令人销魂。那笑容太浅淡了,离得再近也看不真切;然而,只要你看到画,无论距离多远,都能感到微笑的存在。微笑不仅体现在翘起的嘴角,而是遍及脸上每一部分肌肤,甚至画面的各个角落,以至观者在欣赏蒙娜丽莎的同时,内心也装满了微笑。面对真迹的感受是别处无法取代的,卢浮宫的《蒙娜丽莎》注定会被永久保存。
《蒙娜丽莎》就这样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几个世纪过去了,蒙娜丽莎几乎成了一项法则,为无数艺术家所遵循。然而在艺术界,有了法则的设立者,就会有颠覆者。20世纪是艺术走向自由与多元的世纪,许多原本神圣的法则都发生了动摇。且看《蒙娜丽莎》近一个世纪的遭遇:先是杜桑用铅笔在她那美丽的脸上画上小胡子和山羊须,并题上L.H.O.O.Q字母;而后摄影师哈尔斯曼将蒙娜丽莎的脸庞换成了达利那怪异的面容:鼓瞪的双目,翘过眉毛的胡子,青筋突起的手中塞满钱币;再是南美画家博特罗将蒙娜丽莎画得肥胖无比,脸部像是充气球几乎占满画面而手却小得几乎看不见。此后衍化风盛行,各式各样的“蒙娜丽莎”纷纷出笼。裁剪了的蒙娜丽莎、肢解了的蒙娜丽莎、污损的蒙娜丽莎甚至烧毁的蒙娜丽莎都成了独立的艺术创造;还有人将蒙娜丽莎置换成动物头像,让人哭笑不得。随着衍化的普及,具有经济头脑的企业家看中了《蒙娜丽莎》的商业价值,于是蒙娜丽莎摇身一变,成了商品推销员。来自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商品经“蒙娜丽莎”之手而身价倍增。蒙娜丽莎或握鼠标,或持饮料,或叼烟卷,或着泳装,或披婚纱,形象千奇百怪。无论人们赞叹其想象独特,还是因其歪曲名画而不齿,广告却因此为人注目,商家借此达到了促销的目的。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人喜爱装扮蒙娜丽莎,有的国家还举办“蒙娜丽莎模仿大赛”,获奖的女士总是无比荣幸。正因有了此类活动,某些男士也产生了装扮蒙娜丽莎的念头,有人还真的实践了,男士扮演的“蒙娜丽莎”让人看了实在是忍俊不禁。
这都是近些年的事情。在这个高速运转的、文化快餐统治的世界里,再神圣的经典也摆脱不了被解构的命运。对此我们很难做出评判,也许我们会为设计家天才的创意而赞赏有加,或因玩世者亵渎神圣而愤慨不已;然而,这都是确实的存在,我们除了承认别无他途。几百年来,《蒙娜丽莎》受到太多的赞誉,超出了它自身的承载力;当人们对它的推崇达到了饱和,不再有更新的创意时,歪曲、嘲弄和揶揄就应运而生。而正本清源,又有专门研究和品评《蒙娜丽莎》的文章或专著不断问世,包括各种推断与猜测;就这样,一幅画成了一门学科,许多人愿意耗费毕生的精力。未来的科学研究也许会为我们解答许多关于此画的疑问,然而神秘一旦消失,一切便如同猜破的哑谜般索然乏味。毕竟,《蒙娜丽莎》是一幅画,一幅美丽的肖像,我们带着虔诚,也带着无需解答的疑问去欣赏她,这就够了。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案例

石柱律师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教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敬敏。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链稿早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棚雀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银川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抗诉申请书2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xxx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xx找王xx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xx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xx与其妻湛xx在该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陈xx因病去世。陈xx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脚不方便, 湛xx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xx做零花钱用,湛xx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xx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xxxx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xx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xx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xx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xx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xx的名字,更没有湛xx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约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xx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xx街道办事处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称吴xx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xx街道办事处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称吴xx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1、该协议第一条约定:xx主付井资源划分,以原图纸范围南北各一半划开(第3条);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xx主井(第1条);xx主井一切机械设备、债权和债务归原股东安排解决,对其他矿井无关(第2条);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xx主井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xx主井从中牟利40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xx主井转让采矿权并获得40万元资源补偿款,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属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银川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xx市顺义庄xx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xx市顺义庄xx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

xxxx年六月九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

委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蒙娜丽莎的微笑的原型故事

《蒙娜丽莎》是文艺复兴时代画家列奥纳多·达·芬奇所绘的丽莎·乔宫多的肖像画,法国政府把它保存在巴黎的卢浮宫供公众欣赏。

图示:

石柱律师

1、2023年7月17日,意大利考古学家日前声称找到了疑似修女丽莎・盖拉尔迪尼的遗骨。

对《蒙娜丽宴仿莎》原型的身份,各界众说纷纭,不过丽莎・盖拉尔迪尼即为“蒙娜丽莎”的说法得到普遍认返枣同。英媒称,通过对这具遗骨的还原,或许能帮助人们揭开“蒙娜丽莎微笑之谜”。

2023年2月,研究人员对16世纪意大利佛罗伦萨贵妇丽莎·格拉蒂尼的骨骼DNA测试表明,她可能是《蒙娜丽莎》作品中的原型模特。

2023年12月1日报道,根据意大利史学家暨小说家帕拉蒂科,达芬奇生母就是旷世名画《蒙娜丽莎》的画中人,而她有可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奴隶。

2、赏析:

《蒙娜丽莎》是一幅享有盛誉的肖像画杰作。

它代表达·芬奇的最高艺术成就,成功地塑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位城市有产阶级的妇女形象。画中人物坐姿优雅,笑容微漏祥拆妙,背景山水幽深茫茫,淋漓尽致地发挥了画家那奇特的烟雾状“无界渐变着色法”般的笔法。

画家力图使人物的丰富内心感情和美丽的外形达到巧妙的结合,对于人像面容中眼角唇边等表露感情的关键部位,也特别着重掌握精确与含蓄的辩证关系,达到神韵之境,从而使蒙娜丽莎的微笑具有一种神秘莫测的千古奇韵,那如梦似的妩媚微笑,被不少美术史家称为“神秘的微笑”。

蒙娜丽莎的微笑神秘之处

列奥纳多·达·芬奇 (1452-1519) da Vinci,Leonardo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最负盛名的美术家、雕塑家、建筑家、工程师、科学家、科学巨匠、文艺理论家、大哲学家、诗人、音乐家、和发明家。他生于佛罗伦萨郊区的芬奇镇,卒于法国。其父为律师兼公证人,母为农妇,他15罗来 到佛罗伦萨,学艺于韦罗基奥的作坊, 1472年入画家行会,70年代中期个人风格已趋成熟。1482--1499年间一直 作于米兰,主要为米兰公爵服务,进行了广泛的艺术和科学活动,《岩间圣母》是他在这段时期创作的最有名的代表作。他是一位天才,他一面热心于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研究如何用线条与立体造型去表现形体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他也同时研究自然科 达·芬奇15岁开始在画家A.del韦罗基奥的作坊学艺。1472年入画家行会。15世纪70年代中期个人绘画风 格逐渐成熟。1482~1499年居留法国,除为米兰公爵服务外, 还从事其他艺术和科学活动。这期间他的绘画作品不多,但《岩间圣母》、《最后的晚餐》则是他的代表作。1500年乎歼出 游曼图亚和威尼斯等地。1506年回到佛罗伦萨,创作《圣母子与圣安娜》和《蒙娜丽莎》,还着手为市政厅绘制壁画。1507年再去米兰,并服务于法国宫廷。1513 年移居罗马,1516年又到法国,最后定居昂布瓦斯。晚年极少作画,潜心科学研究,去世时留下大量笔记手稿,内容从物理、数学到生物解剖,几乎无所不包。他一生完成的绘画作掘氏品并不多,但件件都是不朽之作。其作品具有明显的个人风格,并善于将艺术创作和科学探讨结合起来,这在世界美术史上是独一无判顷散二的。学术界一般将其创作活动分为早期和盛期两个阶段。
学。

声明:《石柱律师 石柱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银川医疗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银川医疗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