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聊城医疗纠纷律师2022-09-06 00:03:47

导读: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医疗单位设在外地的分部、医疗点若该分部、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时候都涉及一个计算标准问题即上述我们提到的受诉法院所在。下面由聊城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按什么办理

  是按照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的,跟本人在那里没有关系。  
  2022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如何向法院起诉赔偿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当然,这里的城镇人口和城镇居民还不是一样的概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以上可以提供给法院,希望可以对你有用。

声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聊城医疗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 聊城医疗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