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身亡赔偿纠纷调解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2022-09-10 17:44:57

导读:触电身亡起纠纷庭村联调促和解2022年10月8日15时30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梁家桥村大寨圩排涝站村民梁某从排涝站屋内领取存放的渔具出门时因手持的渔具不慎碰到排涝站门,触电身亡事故赔偿首先要弄清是谁雇佣你父亲给拾花工做饭来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为别人装修房屋触电身亡该怎样赔偿触电身亡赔偿纠纷调,在调解员的调处下,供电同意给予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下面由天津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触电身亡赔偿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触电身亡怎么找电力局赔偿

高压线下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 (2022-12-21 22:30:24) 转载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卢某到A村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钓鱼,于是过去一同钓鱼,当卢某将鱼竿竖立时,鱼竿碰到穿过池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卢某当即被高压电击中并死亡。同月21日,卢某的妻子王某、长子、次子及母亲陈某将高压线路设施产权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电管理部门某供电局告上法庭,要请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赔偿费共计215108元。经法院勘察:事发处高压线的架设高度为6.2米,距事发点33米的池塘对岸的高压线离地为5.14米,两电线杆间距为75米。
【原审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某通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022元。二、驳回四原告对被告某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开庭再审,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审原告26500元。
【检察官点评】
基于众多因素,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再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四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本案引发一个思考: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对此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少判例,审判结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第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第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第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简单看看上面的案例,然后寻找办法!

触电身亡赔偿纠纷调解规则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国家电网有关触电身亡赔偿规定如下:

1、护理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

3、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丧葬费,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

5、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赔偿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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