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莆田医疗纠纷律师2022-10-16 01:38:51

导读:2022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要向富人收税,也叫打土豪分田地,现在问题不是没钱,都在少数。下面由莆田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11月19日修订)》

安徽省婚假产假陪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假20天的奖励,因此,安徽婚假为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什么时候执行

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再加60天。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产假也是158天。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莆田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莆田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国家规定2022年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莆田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莆田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安徽省计生政策规定是,可以在享有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国家规定产假是98天。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表明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安徽等12省份产假最长180天最短128天--人民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版红头文件

安徽省产假国家规定158天。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规定: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国家规定产假是98天,
安徽省计生政策规定是,可以在享有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以上前提是当事人是合法生育。
从2022年1月16日开始执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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