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中山医疗纠纷律师2022-10-18 14:38:48

导读:需要强调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如果缔约双方皆无过错即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发生该责任而可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3对方受有损失。所谓此损失通常是,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下面由中山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1、过错责任。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约责任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关系

  1.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认定意义: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区别

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中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理由,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有以下理由。1.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2.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5.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此外,从《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而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中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本人认为此种主张的理由难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理而言,《合同法》应优先适用于《民法通则》,既然《合同法》本身并未将有无过错作为认定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标准,则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关于意思自治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双方的约定来解决,而不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学者关于合同法适用严格责任的观点。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咨询杨飚律师网,谢谢!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下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以过错推定为原则,而英美法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继受了大陆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而非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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