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南充医疗纠纷律师2022-09-08 23:46:56

导读:上诉人干国佃、干某某、陈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普民四(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张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张晓旭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满堂、张军参加合议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芳对此表示离婚后赵耀明对系争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证明。下面由南充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安置房买卖

南充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判决要看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办理贷款的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离婚,要处理房屋,会侵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登记所有人又不能单方面将房过户,所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南充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祖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物业车位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983民初XX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吴某1,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王某(下称原告)为与被告吴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记录,于202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八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初七生育一女吴某2,××××年××月初八生育一女吴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4、儿子吴某5。婚前原、被告双方都年幼,不知爱情为何物,后因女方怀孕双方就匆匆结婚。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无法正常沟通。加上被告好吃懒做,毫无责任感,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使得原告厌倦了和被告一起生活,双方之间原本薄弱的夫妻感情消失殆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于2022年正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有1年之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吴某2、吴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吴某4、婚生子吴某5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于2003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高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初七生育一女吴某2,××××年××月初八生育一女吴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4、儿子吴某5。原告与被告在外工作期间相互熟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婚前已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夫妻生活中也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发生。只是由于婚后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性格差异,加之双方产生一点矛盾后,未及时沟通,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一点裂痕,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已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作为夫妻,应该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重建对彼此的信任,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并且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四个小孩,婚生小孩尚某,更加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为四个小孩着想。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解除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
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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