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在监狱里,要是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遂宁债权债务律师2022-10-11 22:28:47

导读:借款人进监狱了还能起诉的。债权是有诉讼时效的借款人蹲监狱时债权人应当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向债务人索要借款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欠款的被告在监狱服刑的可以向监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受理法院会到监狱提审被告进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没离婚丈夫判刑的债务偿还方式是: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负有偿还义务。但如果妻子能够。下面由遂宁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欠债人在监狱里,要是去法院起诉有用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欠债人在监狱里,要是去法院起诉会坐牢吗

欠钱人坐牢还可以起诉的。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因为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个处罚。而在监狱服刑这种情形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服刑的犯罪分子主张合法的债务,同时民事诉讼法还针对这种特殊的情形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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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人坐牢还可以起诉。就在你当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等法院判决后,可以执行他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执行,那只有等他出来以后再执行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遂宁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欠债人在监狱里,要是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欠钱人坐牢是可以起诉的。
借款人无论什么原因而坐牢服刑的,债权人可以向对方服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不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因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其服刑其满释放后再恢复执行。
但是债务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债务人欠债无力偿还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债务人也不会被判刑。不过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偿还执行但是拒绝的会,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欠债人在监狱里,要是去法院起诉怎么办

可以起诉的。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因为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个处罚。而在监狱服刑这种情形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服刑的犯罪分子主张合法的债务,同时民事诉讼法还针对这种特殊的情形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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