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9 17:40:57

导读: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当债权与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也就说,债务人因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下面由昆明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代位基础关系专属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相关规定:若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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