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有哪六种如何记住

温州债权债务律师2022-09-24 00:13:47

导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6,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温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法律行为有哪六种如何记住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行为的6种分类快速记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行为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非要式法律行为有哪些

温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温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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