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郑州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6 03:34:49

导读: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下面由郑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离婚协议包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可以注意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提到的只是财产关系,并没有提及人身关系,对此,我们应该考虑到立法者的目的,人身关系向来具有特殊性,与人身关系有关约定一般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才能生效。而财产关系不同,两个自然人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一经签名便应生效,更别说双方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关于财产的约定。立法者正式考虑到这点,因此没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将人身关系也包含进去。所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本案的离婚协议应当认为已经生效。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

同样的事情依据不同的法条却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个人认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混同在一起的,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往往带有极大的情绪,使得当事人对协议欠缺考虑,造成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因此应当给当一次事人重新思考的机会,使其经过充分考量后再决定是不是按照离婚协议登记离婚,而不是在离婚协议上一签字,离婚协议就生效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法律并没有给当事人这样的机会,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在双方离婚登记前,当事人在法庭上都可以反悔。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是对​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进行了范围限制,为离婚协议设置了一个生效的条件,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遇到同样的情况当然适用新发,因此​​,关于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依法认定为没有生效。

刑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说明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持有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法院予以支持。这条应该是参考了国外保单持有人可以认定为保险财产的持有人的说法,从道德上讲,保单在某一继承人手中,说明被保险人生前某种程度上有指定此人为受益人的可能性的。所以这个解释还是比较说的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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