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

德阳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4 23:21:17

导读:在此基础上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在此基础上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下面由德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德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房不能继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的原因如下: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德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德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地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册森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春陆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德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州握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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