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的管辖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2022-09-16 21:40:54

导读: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下面由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继承案件的管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临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醒:

诉讼管辖的两种情况: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22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22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2.1当事人的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2.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1)身份关系案件,以及(2)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财产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被采取强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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