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解释2022

延安债权债务律师2022-09-28 20:32:58

导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自首的法律定义其实并不复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简单来说自。下面由延安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自首的司法解释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在我们国家,尤其是这种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有些人在犯罪之后可能会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而 投案自首 ,那么 投案自首的法律条款 都有哪些?根据规定, 犯罪嫌疑人 或犯罪分子在进行方案之后逃跑,在没有进行警方相关的通知前而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这种行为就属于投案自首。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 自首 情节认定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 刑法 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 劳动教养 、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 交通肇事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在阅读过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之后,我们也就能够知道了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条文规定,其实在我们国家,如果犯罪分子在进行投案自首之后,可能会有一些的从轻处罚,那么上面的文章就是关于投案自首的法律条款的全部内容。

自首的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自首的法律规定如何理解
1、自首的法律规定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延安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面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国余罪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余罪自首,又称特殊自首,非典型自首。根据相关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现行的余罪自首制度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以外的问题被收容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自己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虽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增设的余罪自首的规定,旨在给那些已被司法机关剥夺人身自由,丧失自动投案机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以下简称犯罪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律以自首论,从而使其获得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待遇,这样不仅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和引导其积极悔罪自首,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便利案件的迅速侦破,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的目标。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余罪自首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适用该解释时,就某些问题仍然会时常发生争议,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进行改善。

声明:《自首的司法解释2022》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延安债权债务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司法解释 延安债权债务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