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5 00:41:18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下面由安庆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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