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限制律师会见三种情形 限制律师会见三种情形是什么

莆田债权债务律师2023-01-08 09:01:53

限制律师会见三种情形 限制律师会见三种情形是什么

无莆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限制律师会见情形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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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律师与其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莆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禁止律师会见三种情形是什么

禁止律师会见三种情形:侦查阶段,存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许会见。会见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如果不懂会见则在刑事辩护上属于严重缺陷,而且辩护效果要打折扣的。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莆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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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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