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桂林知识产权律师2022-10-17 01:48:50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要建立专账,完善资金申请、审批、领取等手续;要登记造册,。下面由桂林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农村房屋起火的补助政策为:
1、农村失火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2、农村当地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家里失火能申请什么补助吗?
1、家里失火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救助申请和证件。
2、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省财政厅、民政厅适时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逐级逐户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对违反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桂林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农村房屋起火的补助政策为:
1、农村失火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2、农村当地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家里失火能申请什么补助吗?
1、家里失火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救助申请和证件。
2、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省财政厅、民政厅适时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逐级逐户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对违反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桂林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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