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2022-09-04 14:13:05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在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特别是对专利诉讼的代理,由于其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代理人同时具备技术和专利法律专业知识,仅具有单一专业背景的人员往往难以胜任。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的专利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无效纠纷的诉讼案件,委托人为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委托专利代理人单独代理或者由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共同代理。在诉讼程序中,许多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也默许甚至希望专利代理人代理侵权诉讼,从而有助于案件审理。鉴于此,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四)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六)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八)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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