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秦皇岛知识产权律师2022-09-18 02:12:57

导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下面由秦皇岛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2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且,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按时、全面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履行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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