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辽源知识产权律师2022-10-18 05:48:51

导读:平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13条、第207条)它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相对于债权任意原则而言的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究物权法定原则之由来主要是维护物权和确保交易安,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下面由辽源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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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名次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学概念,私法的一个部分,指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相关概念】
私法、物权、权利人、民事责任、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法学-物权法】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明晰产权,就是我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也不像民法典,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此外,物权法还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不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还应确认其生态价值。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主要解决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法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项基本原则为猛,并直接涉及到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以故,对物权法三项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似有必要。
主要应用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5668.html

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

这个问题本人可以很完整的回答你,你只要照着本人写的东西写上去你老师一定给你满分,没问题!!总共三项你可要记好:一。物权保护主义
所谓物权保护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所享有的物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即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二、物权法定主意
所谓物权法定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同一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创设。三、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物权公示是指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先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利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等级为公示方式,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经过公示的的,即使标的物的所有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的相对人基于对公示原则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的公示是交付,公信是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是等级,公信是权利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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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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