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法规汇编2022

赤峰知识产权律师2022-10-27 06:48:49

导读:2022年6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下称“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深化公证改革《意见》,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相关专辑推荐相关法律知识2022最新,为进一步传贯彻《中华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中华共和国民》(以下简称《民》)。下面由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公证法律法规汇编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法考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汇编2022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证以及与公证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协会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发展。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七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设立。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九条 公证机构冠名、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相关事项、负责人任职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一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二条 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第十三条 鼓励公证机构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公证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鼓励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规定的公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依法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第三章 公证员第十九条 公证员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赤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汇编2022下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事务,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员进行。
  公证员是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资格,持有公证员执业证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第二章 公证业务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第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办理: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招标,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山林等承包合同;
  (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私有房屋的代管;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五)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拍卖及产权转让合同;
  (六)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
  (七)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八)票据拒付;
  (九)国有、集体资产的清点、评估结果,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
  (十)授权办理专利登记、商标注册委托书,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商标使用许可及转让合同;
  (十一)涉及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二)其他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给付;
  (二)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三)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为2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声明:《公证法律法规汇编2022》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赤峰知识产权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法律法规 赤峰知识产权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