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全文

马鞍山知识产权律师2022-10-14 07:48:48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法官是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执法工作者这一工作性质,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具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项行为之一的法官所应当给予的具体处分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规。下面由马鞍山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五章 任免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全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 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 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六条 法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刑讯逼供。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开除。
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八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故意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二条 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三)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
(二)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品。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五条 法官应当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法官违反上述规定,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负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的,或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需要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的,由政治部门办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
处理和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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