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梅州知识产权律师2022-11-02 20:53:48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属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就办理专利申请而言,代办处是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是代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的机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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