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承德知识产权律师2022-12-19 11:09:48

导读:整理了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擅长离婚诉讼),为什么找银雷律师。除了夫妻协商离婚,还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可以让当事人省去很多麻烦。。下面由承德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北京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哪家好?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北京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023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
2023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
2023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
2023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
2023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
2023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
2023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
2023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
2023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3年,当选2023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2023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2023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23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2023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23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23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2023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
2023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2023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
2023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2023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CCTV-12《见证》法律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
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
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北京最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排行离婚

恒略律师提醒大家: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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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选择“打官司”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打官司”能解决所有问题吗?显然不能。“打官司”就能得到你想得到的结果吗?不一定!在采用打官司解决问题之前,你一定要考虑清楚。与协议谈判不同的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你就不可能决定案件进程,案件进展和诉讼结果就不由你来控制和掌握。
在起诉之前,你一定要理解二个规则
1、这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有的是法律规则。谁更精通和掌握法律规则,谁就可能在诉讼中更能处于优势,而不是谁是弱者,法律就一定会保护谁,弱者也需要掌握法律规则。
2、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早晚而已。尽管对方可能会一拖再拖离婚的时间,但最终,早晚是要离掉的。连续起诉十次法院都没有判离,是稀奇的新闻。
【恒略律师】提醒你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明白以下四个问题
1、实际上你们已经没有感情,但法院不一定第一次就能判决离婚。
“我早就不想和你过了”!“你去法院告去吧,我奉陪到底”!以上的话,也许他不止对你讲了一百遍。
或许你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双方已早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甚至是妻性生活,你更加无法记得上一次是什么时候了。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
答案是:不一定!
你和他以往生活的点点滴滴,只有你们最清楚。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确信你们是不是感情确已破裂。只有法官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法官才会判决离婚。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情况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有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判决离婚的规定,但并不是你只要觉得有了上述几条便一定可以判决离婚,比如:
他有了外遇,有了婚外情;
他与其它女人有了孩子;
虽然没有构成轻伤,但是,他经常打骂你,甚至你有报警记录和验伤报告;
他没有性能力,你们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
你们早已“分居”满了好几年。
其实问题就出在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理认识上。作为普通公民,你一般会通过感性的认识来理解以上几条。比如他在外面有了孩子就一定会构成同居甚至重婚,是否真正构成,其实法律也有非常繁杂和细致的规定,而法官和律师会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判断。或许你在满腹委屈之时,还无法明白身边的“陈世美”为什么不被法律所制裁,作为“受害方”的你为什么还“被迫”要继续与他一起生活。而原因就是对条款的法理认识不足。
2、你理论上能得到的财产,不一定最终是你实际能得到的数额。
也许你们名下有一个甚至几个公司,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几百万元甚至更多;也许你们名下有多种房产,这些房产总值非常可观;也许你的配偶年薪数百万甚至更高…如果以上情况符合你与他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最终拿到的离婚分割款就是以上数额的一半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
a、注册资金与股东所有权利益是两个概念
也许你注意到他名下的公司注册资金有100万,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就有权益分割其中的一半。公司股权分割的依据是股东所有者权益而非注册资金。股东所有者权益又称为净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而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或企业在成立时的净资产规模,而不是现在的净资产规模。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一般公司的现有净资产应该大于注册资本,但是,也不排除公司实际经营亏损或避税需要,在公司账目上出现亏损,现有的保留盈余已不足以弥补亏损,企业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数额,这意味着你实际可以分到的财产将小于注册资金表现的金额。何况,在将出现离婚情况时,控制企业的一方,还将采用增加支出,降低收入、增加亏损的方式做虚假账目,让你防不胜防无力掌控。
b、房产价值的变现通常较为困难
也许,你和他名下的房产价值100万,如果他拿房,您将得到50万元的折价款。很遗憾,这只是理论算法。一套房子不能一人分一半,因此房子只能判归一个人。而另外一个人,只能拿房子折价款。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是房价上涨高,房子的现值往往大大高于原购买的价格。这就意味着离婚时,得房一方将以大大超过原购房价值的金额的一半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以上海为例,原购房时一套50万元的普通商品房,可能经过婚姻生活的几年后升值为100万元。普通百姓很少有能力可以一次性将50万元对价款向对方一次性付清。你也许会说,如果他付不起这些钱,就把房子卖掉,一人分一半卖房款不就解决了吗?但实际上,你看似合理的这个要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不能强行拍卖房产,法院还要考虑带孩子一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落户口问题。理论上你可以立即一次性拿到的50万元可能需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拿到,这样,实际上你得到的离婚分割价值实际上已大大缩水。在无奈的现实面前,你只有接受延长付款时间或减少一次性给付数额的结果。
c、工资单上的薪金数额不是法院分割收入的绝对标准
“他的月收入可能为1万元甚至更高。你们结婚三年,每年他的收入是12万元,三年下来,他的收入是36万。因此,我可以分到的部分应该是36万元的一半即18万元”,你也许会给我们律师这样描述你的依据。但是,很遗憾的告诉你,你的计算方法不太可能会被法院采纳。法院一般判决财产分割标准是以现有的财产而不是理论上应该有的财产作为依据。他三年工资收入应该有36万,但他现在工资卡的余额也许只有1万元。作为法院,一般会以现有的余额作为分割的标准,而不是你希望的36万元。
在有些公司企业,也许实际上,他的工资收入能达到1万多元,但工资单上标明的收入也许只有2000元。尽管你知道他有灰色收入或是工资之外形式的补贴,但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法院很难支持你的要求。
d、判决书上的金额与能够执行的金额往往会有差距。
就算法院判决了如你期望的金额,你将还要面临执行的问题。“该给你多少钱,与能给你多少钱”是二个概念。可能是出于他故意拖欠的原因,也可能是出于他确无能力的原因,他不能一次性向你支付你应该得到的钱款。也许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执行,最终你能拿到的金额可能和判决的金额仍有差距。
3、通过诉讼花费的代价可能比协商的代价更高。
“我想和他离婚,请问我如何打离婚官司?”这是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听到最多的法律问题;“就离婚问题和他谈不拢,请问我该怎样诉讼?”这是当事人面对最多的疑惑。
离婚,就一定要到法院诉讼吗?
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问题你们谈不拢了,上法院一定是最佳的选择吗?
答案是:不一定!
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当事人往往是冲动大于理智,怨气大于和气,敌意大于诚意。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如果就离婚的问题谈不拢,马上想到诉讼了事。其实,这种想法,往往不是最冷静的。如果通过法院,是不是就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是不是在经济上一定合算?那么,如果上法院打官司,你知道自己可能需要花多少钱吗?你知道自己可能需要花费多长时间吗?
上法院打官司,你主要花二笔费用:
a、诉讼费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然,还可能涉及一些其它方面的费用,股权评估费用、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等等,详细情况我们会在以下部分详细阐述。
b、律师费用
4、进入诉讼,犹如开始了一场战役,处处需要小心慎重。
a、心理对抗;
诉讼过程中,由于你们双方都会有各自的主张和期望,因此,你们之间就会产生心理的对抗,他可能会采取各种办法给你施加心理压力。比如,他坚持提出一个你不可能接受的离婚条件,使你们心理产生对抗感;再比如,他有意把离婚纠纷牵涉入你的工作圈子之中,带领他的父母到你公司闹事,或者故意将你们离婚的是是非非卷入你的朋友圈子之中;或通过子女抚养的问题向你施加心理压力;或是通过其它因素(如借债或伪造债务)给你施加财产上的压力等。
b、诉讼对抗;
与心理对抗伴随的是诉讼对抗。比如,起诉和答辩就是一种对抗。另外还有双方证据的对抗、律师的对抗、法庭辩论的对抗、诉讼时机把握的对抗等等。
c、心理自我调整。
离婚案件涉及你们的绝对隐私,并且离婚诉讼的争斗同时也是一场感情的争斗,整个过程通常会让你心力憔悴。感情问题有时难分对错,并且,感情是非是世界上最让人痛苦的纠葛,同时也是世界上最不容易协调的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痛苦、失落、绝望、悲愤、忿恨充斥其中,心理受影响的因素非常多也非常的大。在得与失、对与错、伤与痛中纠缠,容易让人迷失自我、迷失理性。平时温文而雅的一个人可能变得蛮不讲理;平日老实巴交的一个人可能会变成犹如一头野兽。在离婚过程甚至会有双方或亲友对骂、打斗的状况发生,一再压抑的情绪可能瞬时失去理智。因此,离婚过程中的心理自我调整非常重要,也必须引起每一名当事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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