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义乌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楼青松外逃越南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2022-12-24 03: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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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陈雄军判了多少年徒刑

原告陈雄军,*,*,*,*。
委托代理人吴志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803室。
法定代表人尤良林。
被告陈绍亭,*,*,*,*。
委托代理人黄志刚、李梅玲,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陈雄军诉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陈绍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陈雄军基于与被告天福公司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等而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300万元;3、判令被告天福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23708元(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9月19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福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陈绍亭辩称:1、被告陈绍亭非本案适格主体,其并非合同当事人。2、被告陈绍亭经被告天福公司授权作为代表人签订有关合同、收取合同款项,不是合同主体,无需承担合同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书面约定:甲方被告天福公司与乙方陈雄军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一份。被告陈绍亭作为该份合同甲方代表签字,该份合同同时加盖被告天福公司印章。
合作内容:以在台州市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开设运营中国福利福彩多功能营业厅;甲方以取得市场运营许可方式获取股权,不再另外投入运作所需资金,当合作公司上市后甲方占合作公司上市股份的70%;乙方以投入项目运营所需资金方式获取公司股权,当合作公司上市后乙方占股份的30%;合作公司的收入由乙方收益。
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支付2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管理服务费:乙方在台州市范围可自行决定开设“福彩多功能营业厅”的数量,并且乙方应在多功能营业厅开业运营当日,按每厅20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甲方义务:负责与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获得项目的运营许可等。
解除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多功能营业厅仍无法开业,并经双方协商无果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付款情况:原告于2023年4月15日向被告天福公司支付100万元,于2023年7月13日向天福公司支付100万元,于2023年7月31日向陈绍亭支付30万元,于2023年10月21日向天福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3年10月23日向天福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3年11月19日通过案外人向陈绍亭支付25万元,于2023年12月9日向天福公司支付25万元。
款项返还情况:陈绍亭于2023年11月24日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付款凭证,被告陈绍亭提供的银行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雄军与被告天福公司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天福公司依约负有获得项目运营许可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取得有关运营许可,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天福公司违约事实成立。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天福公司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天福公司已收取的款项理应退还给原告陈雄军,对原告要求被告天福公司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陈绍亭已向原告退还了25万元,故被告天福公司还应向原告退还款项275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因原告在双方约定的6个月筹备期限后仍陆续付款,故不能以该6个月时间节点确定为违约金起算时点,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明确主张解除合同或返还款项,故本院酌情从原告提交材料要求本院进行诉前调解之日(2023年11月5日)开始计算逾期返还款项利息损失,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于被告陈绍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项,本院认为,被告陈绍亭仅作为被告天福公司的代表与原告签署有关合同,其个人并非案涉合同相对人,陈绍亭的收款行为不能直接确认其为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认定其有债的加入或债务承担行为,原告要求陈绍亭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雄军与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一项协议》;
二、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雄军款项人民币27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雄军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5日起以未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陈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90元,由原告陈雄军承担人民币5390元,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88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陈雄军黑恶

原告陈雄军诉被告浙江天福风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陈绍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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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雄军基于与被告天福公司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等而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台州市福彩多功能营业厅合作意向协议》;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300万元;3、判令被告天福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23708元(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9月19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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