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烟台知识产权律师2023-01-26 08:29:47

导读:从事律师执业近{更多}周远,广东。段俊锋律师男中共党员军队转业干部先后在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下面由烟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怎么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不给基本工资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网友咨询:
公司不按国家规定的给加班费,我可以要求赔偿吗?我没有加班的记录和月薪记录。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蒋瑞律师解
可以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
蒋瑞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烟台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蒋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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