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王天恒

镇江知识产权律师2023-02-03 18:21:45

导读:现任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兼任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签约律师。江龙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下面由镇江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王天恒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女子倒车致夫妻双亡:撞死亲人能不能获赔

车险合同相关条款不合情理
就算是年年买车险的私家车主,恐怕也鲜有人知道这个规定。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驾驶员撞死撞伤了自己的亲人,或者驾驶员自己在事故中伤亡,就不能获赔了呢?
“很多车险合同上确实都有,这是合同约定。但我个人认为很不近人情、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雪源律师说,“保监会设定这个条款,当初是为了防止骗保:自己人串通起来出事故,通过自己人撞自己人获得赔偿款,或者是亲人中一方假借是事故,故意伤害不知情的另一方,以此害人并获利。”
杨雪源说,保监会的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概率极低。“谁会拿亲人开生命玩笑?如果为了骗保,不是亲人不也一样可以骗吗?”
关于条款中“家庭成员”的理解,也有很多争议。杨雪源认为,所谓家庭成员,应该指的是直系亲属。
“合同说起来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协商的,但这种条款我能改吗?我要改,保险公司肯定不答应:你要买,就是这样,要么就不买。”而事实上,每家保险公司对此的约定又一样,车主别无选择。
杨雪源呼吁,从保监会层面调整此条格式合同中的约定。
6月18日晚上8点多,宁波奉化阳光茗都小区的地下车库里,刚拿到驾照一个月的妻子,驾驶一辆雷克萨斯汽车倒车入库,丈夫则站在车后指挥。
悲剧的是,妻子倒车时将车后的丈夫夹在车和墙之间,导致丈夫死亡,而妻子自己也因为头伸出车外被夹死……
这对原本生活富足的夫妻,因为倒车事故突然离世,留下了刚刚中考完的大女儿和年仅6岁的小女儿。
这起悲剧昨天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有网友在同情这个家庭的同时,感叹说,希望车险理赔的钱,能留给年幼的一对女儿,唯此能略微慰藉她们的心灵。然而估计很难获得高额赔偿。
合同条款:撞死家庭成员不赔
通常车子交保险,往往会投保交强险、驾乘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交强险的理赔最高额是12.2万元。而驾乘险,私家车一般投保的都是1万元/人×5人。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绝大多数私家车投保额度都在50万元(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少数车主也会选择20万元、30万元档次)。
商业保险这样设计的结果是,一辆私家车一旦撞人,导致车外第三者伤亡,最高可以赔付对方62万元左右,包含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
我们假设奉化这位女士的车是如上面这样投保了这三种。
在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上面这个条款,简单地解读,就是开车的驾驶员撞死自己的亲人,将不能获得理赔。
这个条款,源自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
我翻了翻,我自己投保的人保财险公司的车险,也是一模一样。记者查阅了人保、平安、天安、天平、太平洋等车险的免责条款,均有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免赔的约定。
如果根据这个条款,奉化的这对夫妻,妻子开车撞死了自己的老公,但他丈夫不能获得那50万的赔偿;而出事时,丈夫身在车外,所以1万元/人的驾乘险也是无法获赔的。而妻子属于车内驾驶员,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也就是驾乘险1万元。交强险则没有上述条款限制,可以获得最高额度12.2万元的赔偿,所以如果都按假设的来看,夫妻俩的亲人如果向保险公司申请,恐怕只能获得总额约13万元的赔偿。
起诉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赢?
杨雪源举例说,约十年前,他自己的一位亲戚,当时倒车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女儿,当时连交强险都还没推出,保险公司就一分钱都没赔。“我虽然是律师,也爱莫能助。”
那是不是意味着,面对明确无误的免责合同,宁波奉化这对夫妻的亲人们,就无法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一分钱赔偿了?
杨雪源分析说,因为保险行业这样的格式条款,在法律界争议很大,也有偶尔打官司,车主胜诉、保险公司败诉的。
其中有个案例,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是丈夫撞死自己的妻子,但除了丈夫,死者的父母、子女来起诉主张权利,他们也是车祸的间接受害人,是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的受益人,即使推定丈夫有过错不能予以补偿,但不影响其他受益人受补偿,保险公司的条款无效。
也有少部分案例,法院是从免责的这一格式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的角度去判决:免责格式条款没有明确告知给被保险人,所以条款无效。
当然,杨雪源说,这几年浙江的保险公司都采取把免责条款单独列一张纸,并请车主签字确认的方式,表示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车主很难以这个理由获得法院支持。
杭州发生过类似案例
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杭州有过类似案例。
2008年7月31日,一位刚满两周岁的女孩意外遭遇车祸,而肇事司机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悲痛不已的孩子母亲随后将孩子父亲、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8.6万余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在事故刑事部分没有查清之前,不能排除死者父亲故意开车撞自己的孩子,并且同样依据保险合同中“撞伤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的条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孩子母亲的诉请,或中止审理,以排除本案的“道德风险”。
据悉,此案最终是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给予女孩母亲一定数额的理赔。
格式合同有异议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据2023年6月18日《南方日报》报道,男子胡某在快到家门口时,撞死兴冲冲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一家人伤心之余,也遭遇了保险拒赔的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没有骗保的嫌疑,而“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顶格赔偿30万元(事发车辆只投保了30万)。
免责条款未加显著标志,无效
据2023年11月28日《重庆晚报》报道,小丽倒车时轧死了两岁儿子,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赔条款没有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合法性受到怀疑;但小丽本身是儿子死亡的侵权者,也有很大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应该适当降低赔偿费用。据此,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小丽家17万元。
该案代理律师则向中国保监会提议,废除保险公司有关撞死家人免赔的条款。
除非证明驾驶人故意撞人
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据2023年4月20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当地一名男子小杨,倒车时轧死自己1岁的女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杨存在故意,否则免赔条款不适用;但小杨有重大过错,所以保险赔偿费用应该降低,最终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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