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杨振勇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2023-05-06 02:45:43

导读:2023年非法吸收新的解释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条文通过简单罪状的方。下面由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杨振忠律师 杨振勇律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3年非法吸收新的解释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条文通过简单罪状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做了描掘瞎扒述,要想更好判昌地理解此罪,将此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必须要对“公众”一词的认定做到准确把握。
     目前,我国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中对于“公众”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是简单的将“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排除在“公众”认定的范围外;其次我国刑法理论对“公众”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定论,通说观点认为“公众”即不特定的大多数。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其究竟是不特定还是大多数,亦或是二者兼具?对此,学术界众说纷纭,各执己见,一种观点持不特定且多数说 。学术界常使用的观点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样一来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都不在“公众”的范畴之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圈就会大大限缩,也就是说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另一种观点持不特定或多数说。“公众”一方面其作为一个数量概念是表示多数的意思,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概念,表示面向对象的不可预测性和产生后果的不可控制性,因此不论集资者是吸收不特定少数人的资金或是吸收特定多数人的资金,都有可能触犯此罪。

     杨振忠律师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认定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解释的方式,即从“公众”二字出发,通过其应有之意来归纳出它的内涵和外延从而认定“公众”。“公”是与“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强调是对象的公开性、广泛性,也就是“不特定性”,而“不特定性”又表明了面向人员的不可控性和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因此在人数多且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否定其公众性质可能会不适当的将某些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刑事处罚之外。“众”是与“独”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神逗强调的是对象数量多、众多性,也就是“多数性”,三人及其以上为“众”,其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具有实质违法性。另一种是通过消极解释的方式,即将不属于“公众”这一范畴的内容排除在外继而界定“公众”。

    如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样一来又会涉及到对“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概念的界定,表明立法既要遵守明确性原则又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司法人员要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和自由裁量,结合对具体案情中评价对象和行为方式等众多因素的考察,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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