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德阳知识产权律师2023-05-17 02:45:45

导读: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2007法律主观:律师费是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是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下面由德阳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陕西省律师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2007

法律主观:

律师费是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是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该收费标准提供指导意见,具体费用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进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5000万元以上部分0.5%(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判哗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八、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办理本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十二、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十三、以上一、二、四、五、八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十四、对于贫困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十五、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16号)同卖缓时废止。二__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上就是“陕西律师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冲模

陕西省律师条例新旧对比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省律师工作制度,发展律师事业,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工作执照或者律师(特邀)工作证,经过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四条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族烂老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和职业道德,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第五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各项律师业务,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业务。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同时担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第七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诉讼、非诉讼代理,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书或者委托书。律师应当按照协议书或者委托书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收取。第八条 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认为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或者坚持违反法律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第九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需要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或者经许可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应提供的除外。
  律师摘录所承办案件的材料,应当按规定存入档案,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扩散。
  律师对于在业务活动和查阅案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第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或者律师(特邀)工作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并有责任出具证明。第十一条 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凭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或者律师(特邀)工历滚作证会见在押被告人,羁押场所应予安排。
  律师依法同在押被告人的通信,羁押场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民事、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受委托或者聘请提供其它方面法律服兆升务的,应当维护委托人或者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代理词以及有关证据。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重大案件的辩护词或者代理词,应当组织讨论。案件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交律师事务所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责。通知书应当在开庭三日之前送达律师本人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按时出庭。
  因案情复杂,准备辩护所需时间不足的,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在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的前提下应当予以采纳。
  案件开庭审理后,需要改期继续审理的,在再次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律师席位。
  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不得随意中止律师发言或者责令律师退庭。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庭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律师,律师应当在合议前将辩护词或者代理词及有关证据送交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判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对律师提交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应当归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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