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

广州拆迁律师2022-09-28 22:23:54

导读:第一部份清算前的准备工作清算条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的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销售达到85%以上2、取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但土地价款是抵减销售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范围除以上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得。下面由广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3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转让不动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不包含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

广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情况: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广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情况: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的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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