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拆迁政策文件

陇南拆迁律师2022-09-24 07:38:49

导读:(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相城区村房屋拆迁,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1、相城区望亭镇路村可以预拆迁州市水拆迁政策。下面由陇南拆迁律师为您介绍苏州市相城区拆迁政策文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苏州市相城区拆迁政策文件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 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注:本款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上岗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苏州市相城区拆迁政策文件下载

2022年苏州最新拆迁补偿条例细则解读,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22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抵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城市房子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计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

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处理部门。

姑苏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受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托付,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能够托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需求拆迁房子的单位,必须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请求,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则交纳拆迁处理费。

请求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计划许可证(含计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抵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提供托付合同。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请求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断定后,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计划、房管、疆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处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子,转让、租借、抵押房子和房子析产,改变房子和土地用处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求延伸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子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说作业。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子拆迁许可证断定的拆迁期限内,施行房子拆迁。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请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拆迁。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必须具有房子拆迁资格证书。被托付人不得转让房子拆迁事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拆迁施行单位的处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拆迁抵偿安顿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规范租金租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子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被拆除房子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托付文书或许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拆迁抵偿安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处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子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一起书面托付代理人与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被拆除房子所有人已逝世的,由继承人或许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许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拒绝搬家的,拆迁人能够依法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的,当事人能够向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请求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四条 在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裁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未完成搬家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施行房子拆迁的抵偿安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子拆迁的抵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抵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缔结拆迁抵偿安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抵偿安顿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做好监督处理作业。

第十六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子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作业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令、法规对拆迁军事设备、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子等另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三章 拆迁抵偿与安顿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

第十九条 拆迁抵偿的方法,能够施行钱银抵偿,也能够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依据下列要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断定,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

(一)被拆迁房子重置价、房子装修评价值、附属物评价值,以及房子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要素;

(二)被拆迁房子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子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备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要素;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22-12-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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