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定程序

安阳拆迁律师2022-10-17 13:53:51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另外在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划拨。实际上包涵着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含义。二、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法的基础,最高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最高法:作出收回国有。下面由安阳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定程序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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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1、拟订收回方案;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4、下达收回决定书;5、注销登记;6、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

安阳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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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安阳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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