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不动产权证书哪一项填列

永州拆迁律师2022-10-26 16:53:50

导读: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下面由永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不动产权证书哪一项填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不动产权证书哪一项填列

是成交确认书。
国税发(2022)89号文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已经代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则显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对开发商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尚未代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虽然此时土地使用证件在开发商名下,但是业主实际上是该块土地的具体使用者,那么根据(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显然也是交付使用月。同样,根据财税(2022)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不动产权证缴纳

一、正面回答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二、分析详情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法
土地使用税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是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没有在土地所在地,代管人或者是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是权属存在纠纷没有解决,由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由共有人进行纳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城市指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市,包含了市区和郊区。县城指的是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的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的是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但是没有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202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目前宝安各街道适用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税率如下:新安、西乡为五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5元;福永、沙井、松岗、石岩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3元。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六、常用的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报市局审批);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上述房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七、土地信息登记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土地税源信息。市内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实行全市通办;外地机构及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含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到各区局(所)均可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税源信息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表格及证照等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件等);

  3、房地产证或者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

  4、企业账载金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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