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嘉兴拆迁律师2022-09-06 14:58:50

导读: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此外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道路电力、村庄改造等基础建设支出和车辆器械、农业设备等支出、办公场所扩建、补助津贴、工作经费补充、对外投资等均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范,征收标准的说明关于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基本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下面由嘉兴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淄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淄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怎么算

嘉兴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嘉兴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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