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策变化导致情势变更

济南拆迁律师2022-09-13 17:59:37

导读: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情势市硚口区拆迁赔偿标准依据《民》的规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房屋拆迁造成租赁。春市国土局主张土地拆迁政策调整不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房屋拆迁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房屋拆迁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而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造成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下面由济南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拆迁政策变化导致情势变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拆迁政策变化导致情势变更怎么办

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想要适用情势变更来改变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如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法律的更改等都属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只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才能主张情势变更。即便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但是其发生的时间必须符合要求才能适用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已经签订之后,如果合同签订之前客观事实就已经发生,说明是可以预见的事实,所以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只外在的一种突发变更,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料。如果发生客观的情势变更事实,但是上述情势变更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失去公平原则,则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来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3、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拆迁政策变化导致情势变更的例子

  □顾剑锋薛忠勋  [案情]  2008年,张某将其在某市繁华路段的一处门面房出租给王某经营某餐饮加盟店,租期三年。协议签订后,饭店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一年半后,市政府实施了针对该路段及附近用房的全面改造计划。由于改造工程造成的店面墙体广告破坏和道路封闭,王某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双方协商不成后,王某以城市改造属于情势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租金。
  [评析]  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而本案中市政工程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
  首先,政府市政工程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经营者对经营中的各种变化的判断能力,这种风险根据“社会一般人认识”的原理,应该在可预测、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因判断失误导致的经营失利应当自行承担。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在其认知范围内是不能预见到以后政府城市改造政策以及会造成的具体影响的。
  其次,政府市政工程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而政府市政工程虽然对一般公众来说无法预见,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参入了人为的因素,其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控制。
  再次,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政府市政改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一个普通公众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而且本案中因工程施工导致前来就餐的顾客量下降、经营损失也是客观事实,且双方对这一损失都没有过错。租赁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进一步按照高价的租金履行会造成双方对价关系的倾斜,出现明显的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双方之间的对价关系进行重新调整。而且随着城市改造大规模的展开,为了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发挥法律的平衡作用,将对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分摊,也是符合社会公平、诚信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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