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2022全文

安庆拆迁律师2022-09-03 04:46:02

导读: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下面由安庆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管理法2022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版)

中国网地产讯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广州市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
《管理办法》中,征收土地程序部分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对征收土地程序、提请公证程序、产权注销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到,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2年1月、2022年9月实施,为妥善承接和细化上位法要求,我局启动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22〕10 号)修订工作,起草了《广州市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22〕1849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22〕898号)等政策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处,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20-83374696。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征集页面评论区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aolianle@gz.gov.cn,或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收信人:用途管制处,邮编:510030。
特此公告。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 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初审,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其他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功能分类,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居民点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乡村产业用地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生态保护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注重红色资源、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乡村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村庄规划综合服务机制,统一部署和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网络、国防等基础设施用地,教育、医疗等重大民生项目用地,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用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乡村振兴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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