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新

东莞房产纠纷律师2022-09-19 04:27:01

导读: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法律分析: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详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下面由东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办理行政案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东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东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2全文

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回避规定适用于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三、行政案件执行根据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2、上级法院交办的;
3、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
东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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