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全文

延安房产纠纷律师2022-10-01 04:53:49

导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下面由延安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亮点众多,本文主要针对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类(包括建住宅、建厂房等)违法行为查处主体确定问题展开讨论。
一、新旧《土地管理法》条款比对及适用分析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土地管理法》将“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的行政处罚职责主体由原《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处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及土地承包年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第五条 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行政区域土地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以及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土地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第六条 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告。第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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