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沧州房产纠纷律师2022-10-07 09:08:53

导读:专家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4、购房合同;5、公,二、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公证申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提交材料填写申请书。(二)公证受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办理房产公正需要什么手续1、当事人准备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与。下面由沧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的

一、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手续和证件

(一)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三)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四)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五)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六)公证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七)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接着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较后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二、房产遗产公证收费标准

房屋遗产公证费收取标准:房产继承需要公证,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缴费。一般而言,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而继承不用交。继承的房子如果想卖,就要交全部房款的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正常过户的话且超过五年就不用。

沧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房产公证的步骤有哪些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房屋公证怎么办理要什么材料

房产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手续:1、准备以下这些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要带上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2、填写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3、核对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4、签名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
沧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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