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多久通知申请人起诉

鹤壁房产纠纷律师2022-09-05 05:39:03

导读: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人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其他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下面由鹤壁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多久通知申请人起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多久通知申请人起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管辖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第三章 回避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办理行政案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管 辖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第三章 回 避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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