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时效

潮州房产纠纷律师2022-10-05 00:30:53

导读:关于星河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城建不是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星河不了解城建与住宅、凯成在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比如追借款、追欠款或者是合同纠纷等等都会说到诉讼时效,属于丧失上诉权的一种抗辩权。这里也提到了时效,为什么要提到时效呢?行政法上一般说诉讼期间,关于起诉的时间的相关的要,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的事实发生于2002年2月21日,距今已经快20年,早已经超过了。下面由潮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房地产合同纠纷时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潮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具体的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情况:

1、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2年。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潮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房地产违约诉讼时效的规定

潮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房屋合同纠纷时效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潮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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