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内容

固原房产纠纷律师2022-11-03 14:28:50

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专注疑,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土。下面由固原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固原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州级机关、市、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九条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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