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项目律师 房产项目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淮南房产纠纷律师2022-12-02 0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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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房产律师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提供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 通常情况下,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房产律师在处理房产领域的法律问题时,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公司并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此,房产律师一般定义为主要提供房产法律服务,同时提供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

淮南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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