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东莞建设工程律师2022-10-12 17:03:51

导读:动产和权利;抵押权,动产和不动产;留置权,动产。3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留置权是法定的。4受偿顺序不同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生效前提,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权作为动产物权,而是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在物权的权属登记之外,回顾:动产抵押抵押权至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类,标的物的善。下面由东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动产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东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东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所有权为什么不属于权利质押

东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东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衍生问题:
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就没有土地证了吗?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权证当让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但目前,政府并未强制要求更换新证,而是采取不变不换的原则,所以只要你产权没有变换,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也不用去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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