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制度推进

绍兴公司法律师2023-05-03 17:01:46

导读: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公。摘要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过程中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配套制度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努力开展试点工作。。下面由绍兴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制度推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加强公职律师管理的意见建议

1.修订绍兴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理应成为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渊源。鉴于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和长期试点所积累的经验,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律师法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并由国务院制定公职律师管理条例,以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2.扩大适用范围,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此,应当根据公职律师的“公职”性质,扩大公职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即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外,还应当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党派和人民团体实行公职律师制度,以促进这些单位和组织依法办事,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3.理顺管理体制,保障公职律师应有的独郑洞立性。公职律师虽然具有公职身份,但在本质上仍然是律师,因此应当坚持律师的独立性品格,这也应当成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设计的重要原则。有鉴于此,我国对公职律师宜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即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公职律师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建立国家出资的公职律师事务所。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上述机构对所辖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进行统一管理,以解除公职律师的后顾之忧,避免其成为服务单位的附庸,使他们能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而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制度的作用。
4.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设计。我国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一项改革,如果没有统一的计划以及落实该计划启搜的工作程序或步骤,将难以取得成功。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全面建立无疑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范畴。为此,应当考虑将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纳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由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相关部委,做好悄丛历改革设计,从而积极推进该项改革工作,努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所的职责是什么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以招聘方式或者是以公务员身份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该部门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的职责,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雀备山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顷中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滚渣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 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新律师法全文

  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公职律师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法者天下之公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公职律师队伍的规定,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给乡镇基层社区旧有的社会关系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乡镇面临着从乡土社会、邻里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固有的民俗观念和习惯与当前的法治观念之间的冲突,乡镇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比如征地拆迁、信访闹访、企业债权债务、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等,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治理难题。公职律师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实务,可在乡镇建设和发展当中做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监督者和保障者。

  因为全国各地公职律师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高淳地区公职律师现状以及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情况进行探讨。

  一、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发展的现状考察

  高淳区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律师服务于社会稳定、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区进程,推行公职律师在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公职律师入驻乡镇直接面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这对于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基层法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高淳区乡镇行政区域内仍然存在一批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协助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乡镇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职律师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能准确判定矛盾纠纷的调解点,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其诉讼负担,并能更快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高淳区乡镇内多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受到经济运行的影响,很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由此容易产生工人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影响了区内的稳定与发展。公职律师介入其中,指导工人维权,有利于乡镇的稳定发展;同时,乡镇存在一些信访老户,公职律师可做好接待疏通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其缠访闹访。

  (三)为乡镇开展普法宣传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高淳区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驻镇公职律师要做好乡镇法治建设的监督者,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通过普法宣传,使乡民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理念,践行法治方式,提高自治能力,打造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保证法治实践的有效推进,实现乡镇管理的法制化、现代化,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

  二、高淳区公职律师服务乡镇面临的问题

  高淳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公职律师--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但在服务乡镇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

  (一)尚处于探索阶段,队伍不成熟

  高淳区司法局自2023年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对于公职律师的发展规划仍处于探索阶段,队伍相对年轻,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和应对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区内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执业范围以及职责等均不明确,驻镇公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使得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

  (三)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公职律师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受到传统乡土观念的影响,乡镇政府部门并不重视公职律师,加之区内现有公职律师资历浅、级别低,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制约了公职律师的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公职律师服务乡镇发展思路的建议

  为适应乡镇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确立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在为乡镇服务过程中的执业范围,比如:为乡镇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工作;参与乡镇重大涉法项目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等等,以明确驻镇公职律师的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职律师业务素养

  鉴于区内公职律师队伍年轻,实务经验不足,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管理,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交流;统筹推进全区公职律师发展等工作;持续加强公职律师规范化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应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实务能力。

  (三)扩大执业范围,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

  公职律师在乡镇建设和发展中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种类十分广泛。近些年来,为提高决策质量,确保决策合法,各级各部门已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许多地方,不论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或者是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都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有公职律师的参与,时刻为乡镇政府把住法律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依法开展,提升了乡镇政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保障了社会利益和民生的最大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具有江苏特点的特色小镇,培育和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加速培养江苏新的区域增长极,实现两聚一高奋斗创新目标的新抓手。高淳区地处南京市南部,农业资源丰富,特色物产丰饶。全县有固城湖、石臼湖两大天然淡水湖和长江支流水阳江,建筑、水运、水产三大特色经济闻名全国;区内有薛城古人类遗址、春秋古固城遗址、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胥河、明清古街、玉泉古寺等大批名胜古迹;孔子周游、吴楚争霸、陈毅东征等大批人文景观;跳五猖、大马灯、打水浒等民间艺术;以及高淳老街、游子山、迎湖桃源等景区。高淳区桠溪镇被列入首批特色小镇名单。公职律师也可在培育和创建特色小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乡镇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四)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发挥作用

  建立公职律师履职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将公职律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可以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进行一个崭新的时期,法治精神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资源有更多需求,司法活动在调节民事、经济关系时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如今,公职律师入驻乡镇深入群众,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高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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