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
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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